山科大綜字〔2008〕34號
關于印發《山東科技大學山海花園小區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校區管委,各部門、各單位:
《山東科技大學山海花園小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學校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山東科技大學山海花園小區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發
山東科技大學山海花園小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山海花園小區的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山海花園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營造安全、整潔、舒適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山海花園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海花園小區,其范圍是:東靠教學區,北靠筆架山,西至學校的邊界,南至前灣港路,分甲、乙、丙、丁四個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山海花園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按山東科技大學有關規定取得山海花園小區住房居住權的教職工。所稱使用人,是指山海花園會所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對山海花園小區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的管理,以及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的管理服務活動。
第六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山海花園小區的業主均為山東科技大學的教職工,學校具有對山海花園小區進行管理的職責,并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業主進行處罰。
第八條 學校負責解決下列相關問題:
(一)建筑體的維修。包括樓頂漏雨、墻壁滲水、地下室漏水等
(二)綠化管理、硬化地面及路面維修;
(三)提供公共用電和綠化用水;
(四)室外地下水、電、暖等設施的維修、保養、故障排除;
(五)對教職工新點房墻內線路不通、供暖系統故障、下水道堵塞等進行維修;
(六)公共設施的修建建
(七)小區各會所經營網點經營行為的管理與規范;
(八)承擔業主委員會辦公費用。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的設置與職責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是在山海花園小區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由30~40人組成,校工會、監察處、人事處、資產處、財務處、審計處、基建處、保衛處、水電暖管理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各部門工會主席及甲、乙、丙、丁各區推薦的教師代表為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學校干部聘期同步,業主委員會委員應根據工作調整及時更換人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業主委員會在山海花園小區內設立辦公室,設專職辦公室主任1人,執行業主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山海花園小區內的公共秩序,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并報告物業管理年度工作;
(二)代表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適合小區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督促業主和使用人履行相應的義務;
(五)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山海花園小區物業管理狀況,對業主提出的建議進行研究,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溝通協調;
(六)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七)對山海花園小區內較大規模物業的改造、維修及時向學校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八)業主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
(一)業主委員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每年六月、十二月分別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半年和一年來的工作及經費使用情況。根據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提議或特殊情況可召集臨時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三)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召集人請假;
(四)會議做出的決定須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五)做出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或在校園網上向全體業主公告;
(六)做好書面會議記錄,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記錄必須由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簽字。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議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期限為三年。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保持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完好,住宅小區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安全保衛。主要負責治安巡邏、消防、處理緊急事件,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用設施和業主及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衛生保潔。負責樓內公共部位、小區內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負責垃圾清運、化糞池清理;(三)維護維修。負責路燈、公共照明設備、污、雨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的維護、維修。提供有償室內維修服務;
(四)修建有關宣傳設施;
(五)職責范圍以外的服務,經業主委員會許可,可按成本或微利原則向業主收取服務費;
(六)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與服務水平;
(七)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要求,做好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公平以及與管理服務質量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業主和使用人所承擔的物業管理費,由學校財務處從業主工資中代為扣付,并定期轉入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賬號,使用人所承擔的物業管理費及交付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與使用人約定。
第五章 業主和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和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
(五)對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業主和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省、市、區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和美化小區內的綠地;
(三)執行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
第十八條 業主和使用人對其住房進行裝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使用人在施工中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改變室內建筑結構,嚴禁損毀、削弱建筑物的受力構件,以確保建筑物的整體安全。業主和使用人負責清運裝修、裝飾產生的垃圾。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山海花園小區住宅在取得產權以前不得出售和出租。如有親屬借住時,業主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房子借出時,業主需先向所在部門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或單位領導審核批準后,業主和借住人持有效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山海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辦公室辦理手續。如借住人不是我校教職工,須先到保衛處辦理相關手續,到計劃生育辦公室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方可到業主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居住審批手續;
(二)借住的住宅只能用于人員居住,不得用于經商等其它用途。借住人不準擅自二次轉借他人居住。借住到期后再次借住時,業主和借住人須重新辦理手續;
(三)借住人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學校和小區的規章制度,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業主也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原已出租的住房在本辦法實施30天以內應收回,屬借住的應補辦手續。否則,學校不再售給水、電、暖等,并在業主的工資中每月扣相應罰金,直到房子收回或辦理借住手續為止。
第二十條 業主和使用人必須服從小區統一規劃,嚴禁違章建筑。業主必須按照建筑規劃屬性使用車庫、儲藏室,不得改變其用途。嚴禁在車庫、儲藏室內安排任何人員居住或從事經商活動,如果車庫、儲藏室內已住人,業主必須要求居住人員在本辦法公布起30天內搬出;嚴禁在儲藏室內改造衛生間,已經改造的,學校不再售水。如有違反或拒不改者,將在業主的工資中扣除罰金,直到改正為止。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小區房屋外觀統一觀瞻,須按學校統一規定加封陽臺等室外設施,違者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嚴禁占道停放車輛和在小區內開荒種地。
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住宅樓內及周圍存放易燃、易爆等一切治安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部門所禁止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 嚴禁違反青島市有關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第七章 處 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由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所在部門或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損毀行為,并由決定實施損毀行為的個人賠償經濟損失,恢復建筑物原貌及功能,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行為人已按本辦法整改的,學校不再追究責任;本辦法實施后,仍不自行整改的,學校將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并根據情節,學校可沒收違規收入并給予罰款;借住人造成擾民或經濟損失的,由擅自允許借住的業主承擔責任;借住人利用其借住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學校追究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行。
主題詞:綜合 管理 辦法 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